內容
1.教育部修正「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」,名稱並修正為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」,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56287B號令修正發布。 2.基準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修正生效後,新設立之學校或已設立之學校將增建、改建之校舍,其設施及設備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。 3.基準為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實施,新增「科技領域」教學設備,請各地方政府(校)預為整備,俾利前開課程之推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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