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容
一.因應配合12年國教新課綱上路課程教學相關改變、輔導人力之欠缺,考量學校現場之需要,爰修訂本縣國小行政組織編配。
二.國小修訂情形如下:
(一)國小12班以下:2處3組(增列輔導組)
(二)國小13-24班編制:3處8組(應含輔導組)
三.輔導組長無須必備輔導老師資格,惟輔導組長為初任者須參加縣府安排之暑期40小時之專能培訓課程,非初任者須參加18小時培訓課程(依據屏府教特字10710157200號函)。
四.輔導老師得否兼任輔導組長,請依據教育部107年11月6日頒布之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」第六點(五)辦理:
落實輔導教師專業聘任:輔導教師之選任及專業知能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:
1.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、組長兼任。但國小六班及國中三班以下之學校,報經縣市政府同意後,得由主任或組長兼任輔導教師。
2.專任輔導教師不得再兼任行政職務。但國中八班以下之學校,如因校務運作需要,報經直轄市、縣市政府同意後,得兼任輔導主任或輔導組長。
五.國小六班以下學校,如有上述第四點情形者,請函報本府特殊教育科同意後方得兼任。